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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模拟练习题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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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问题
2021年下半年,乙公司因资金紧张、经营困难,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公司高管研究决定发行私募债券融资,并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具体负责。为顺利发行债券,张某安排胡某对会计师事务所隐瞒乙公司及张某负债数千万元的重要事实,并提供虚假财务账表、凭证,通过虚构公司销售收入和应收款项、骗取审计询证等方式,致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且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审计报告。2022年5月,乙公司在某证券交易所骗取5000万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备案,并在当年内分两期完成发行。乙公司获得募集资金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公司及张某所欠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致使债券本金及利息无法到期偿付,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与公司高管发行私募债券,所犯的是()。
A. 公开发行证券
B. 欺诈发行证券
C. 非法集资
D.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
欺诈发行证券,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欺诈发行证券罪定罪处罚。
关于欺诈发行证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主体主要是个人
B. 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
C. 个人不能成为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主体
D. 个人可以成为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主体
欺诈发行证券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单位;自然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能成为犯罪主体。
欺诈发行证券罪应予立案追诉的情形有()。
A. 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B. 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C. 全部或者主要募集的资金未按照规定使用的
D.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非法募集资金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2)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虚增或者虚减营业收入达到当期营业收入总额30%以上的;
(4)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利润总额30%以上的;
(5)隐瞒或者编造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达到最近一期披露的净资产50%以上的;
(6)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7)为欺诈发行证券而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8)为欺诈发行证券向负有金融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或者人员行贿的;
(9)募集的资金全部或者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10)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下面资料,回答问题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用于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
A. 3年;5年
B. 3年;6年
C. 2年;5年
D. 2年;6年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失信信息,在诚信档案中的效力期限为3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刑事处罚和判决承担较大侵权、违约民事赔偿责任的信息,其效力期限为5年。
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诚信信息,应当记入诚信档案。
A. 血型、信仰、病史
B.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C. 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
D. 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证券从业人员的下列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1)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2)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诚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诚信评估;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4)发行人、上市公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以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者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6)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7)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8)违反《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由于被调查当事人自身原因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9)到期拒不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及监督管理措施,因拒不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督检查、调查被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以及拒不履行已达成的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协议;
(10)债券发行人未按期兑付本息等违约行为、担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11)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12)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执法工作,被予以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因情节较轻,未受到处罚处理,但被纪律检查或者行政监察机构认定的信息;
(13)因证券期货犯罪或者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14)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15)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16)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者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者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17)因违法失信行为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以及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开除;
(18)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期货交易等信用交易中的违约失信信息;
(19)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