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020年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答案精选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及法律责任,开始测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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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与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单位犯罪时都实行双罚制
B、都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C、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D、三者均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考点】二级市场违法行为
【章节】第四章 第二节
下列可以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主体的是( )。
A、律师事务所
B、自然人
C、期货经纪公司
D、会计师事务所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二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 熟悉
【解析】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个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以下属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是( )。
A、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
B、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
C、证券公司以自营账户为他人或以他人名义为自己买卖证券
D、上市公司股利分配计划公开前,该计划的知情人,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二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内幕交易 掌握
【解析】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下列关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说法,错误的是()
A、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B、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
C、因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而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D、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二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诱骗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犯罪构成
【解析】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内容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2)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利益
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下列关于集资诈骗罪的说法,正确的有( )
Ⅰ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无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Ⅱ集资诈骗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Ⅲ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以立案追诉
Ⅳ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A.Ⅱ、Ⅲ、Ⅳ
B.Ⅰ、Ⅱ
C.Ⅰ、Ⅲ、Ⅳ
D.Ⅰ、Ⅱ、Ⅲ、Ⅳ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
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主体该类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客体该罪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及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该类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为使用诈骗手段实施非法集资,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不包括()。
A.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B.单独或合谋,集中利用资金优势等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C.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交易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D.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二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解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概念
(1)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交易;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含交易价格、交易量等)的行为。
下列关于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B.客观方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C.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D.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犯罪构成
【解析】
构成要件具体内容
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包括未经批准,不具有发行资格而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和具有合法发行资格但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
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根据《证券法》,关于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受到的处罚,不包括()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
D、给予警告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要约收购【熟悉】
【参考解析】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关于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受到的处罚,不包括()
A、没收违法所得
B、责令改正
C、处以罚款
D、给予警告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要约收购【熟悉】
【参考解析】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0月至2012年2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解析:考察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概念。
根据《刑法》,( )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A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B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C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D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概念
解析:考察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下列符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予立案追诉的有( )。
I. 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II.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III.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或伪造相关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IV.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A II、III、IV
B I、II、III、IV
C I、II、III
D I、IV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一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解析: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下列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有( )
I.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II. 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须知全面性、审慎性和准确性原则
III. 证券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建立健全有效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IV. 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等方式对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实施自律管理
A. I、II、III、IV
B. I、 III、IV
C. II、III
D. I、II、IV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三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解析:II项错误,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全面性、审慎性和预见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应全面覆盖证券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包含所有表内外和境内外业务,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审慎性原则,是指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各个环节进行严谨、审慎判断,保障公司流动性的安全。
预见性原则,是指证券公司应加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规模及期限结构变化方面的预测分析,合理预见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协调公司表内外各项业务发展。
下列关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的说法,正确的有()
I. 证券交易所可能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
II. 商业银行不可能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
III.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IV.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利
AI、 II、III、IV
BI、II、IV
CI、III、IV
DII、III
【对应章节】第四章 第二节
【考点及考纲要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构成
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委托指令包括( )。
I当日委托
Ⅱ整数委托
Ⅲ市价委托
Ⅳ开市委托
A Ⅰ、Ⅳ
B Ⅰ、Ⅱ、Ⅲ、Ⅳ
C Ⅰ、Ⅲ、Ⅳ
D Ⅲ、Ⅳ
【考纲要求】委托指令的类别 第四章第三节掌握
【解析】委托的分类:①根据委托订单的数量,分为整数委托和零数委托;②根据买卖证券的方向,分为买进委托和卖出委托;③根据是否允许买空卖空,分为买空委托和卖空委托;④根据委托价格限制,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⑤根据委托时效限制,分为当日委托、当周委托、无期限委托、开市委托和收市委托等。
下列属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主体的有( )
Ⅰ.商业银行
Ⅱ.证券交易所
Ⅲ.期货经纪公司
Ⅳ.律师事务所
A Ⅱ、Ⅲ、Ⅳ
B Ⅰ、Ⅱ、Ⅳ
C Ⅰ、Ⅱ、Ⅲ
D Ⅰ、Ⅲ、Ⅳ
【考纲要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犯罪构成 第四章第二节熟悉
【解析】
构成要件内容
主体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主观方面该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下列关于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性陈述的说法,错误的是()
A.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后,可以处以行政处分
B.在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相应罚款
C.在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相应罚款
D.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考纲要求】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第二节掌握
【解析】根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 者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 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 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 收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服务业务许可,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 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 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列尚未公开的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
Ⅰ上市公司订立可使全年销售收入大幅增长的销售合同
Ⅱ持有公司3%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动
Ⅲ上市公司发生重大损失
Ⅳ某上市公司做出与另一公司合并的决定,且合并后将取得在行业内的垄断地位
A.Ⅱ、Ⅳ
B.Ⅰ、Ⅳ
C.Ⅰ、Ⅲ、Ⅳ
D.Ⅱ、Ⅲ
【考纲要求】内幕信息的定义 第四章第二节掌握
【解析】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4)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5)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17)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8)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9)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以下关于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理解均有错误的有()。
Ⅰ、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Ⅱ、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缴纳罚款、罚金
Ⅲ、按照《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Ⅳ、按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A.Ⅰ、Ⅲ
B.Ⅲ、Ⅳ
C.Ⅱ、Ⅳ
D.Ⅰ、Ⅱ
【考纲要求】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第一节熟悉
【解析】(1)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违反该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