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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精选十五

来源:233网校 2021-01-04 00:00:01

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历年真题,熟悉命题“套路”,对历年真题进行分析,可以明确哪些是高频考点,因此,考生一定要做真题,而且要反复做,把考题做熟做透彻之后,学习就变得很有方向性,学习效率会得到很大提高。同时,大家可下载233网校APP免费刷证券考试真题【下载233网校APP>>

2020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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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灰机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被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的,应予立案追诉。

Ⅰ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Ⅱ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Ⅲ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Ⅳ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

A.Ⅱ、Ⅲ

B.Ⅰ、Ⅲ、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条的规定,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 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2) 虚增或者虚减资产达到当期披露的资产总额30%以上的;

(3) 虚增或者虚减利润达到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30%以上的;

(4) 未按照规定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担保、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数额或者连续12个月的累计数额占净资产50%以上的;

(5) 致使公司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被终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暂停上市交易的;

(6) 致使不符合发行条件的公司、企业骗取发行核准并且上市交易的;

(7) 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中将亏损披露为盈利,或者将盈利披露为亏损的;

(8) 多次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多次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的;

其他严重损害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考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认定掌握

章节:第四章第一节

下列关于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基本要求的说法,错误的有()

Ⅰ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开、诚实信用、客户利益至上原则

Ⅱ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基金业协会批准

Ⅲ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行政管理

Ⅳ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确保业务开展与资本实力、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A.Ⅰ、Ⅱ、Ⅲ

B.Ⅱ、Ⅲ

C.Ⅰ、Ⅲ、Ⅳ

D.Ⅰ、Ⅱ、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证券公司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考点:证券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基本要求熟悉

章节:第三章第七节

下列不属于证券公司开展证券经纪业务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则及规范性文件的有()。

Ⅰ《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Ⅱ《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Ⅲ《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Ⅳ《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Ⅰ、Ⅳ

D.Ⅱ、Ⅲ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

(一)法律、行政法规

《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除上述法律及行政法规外,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涉及的主要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纪人执业规范(试行)》《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管理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等对证券经纪业务进行了具体要求。

考点: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主要法律法规了解

章节:第三章第一节

下列能成为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主体的有()。

Ⅰ商业银行

Ⅱ证券交易所

Ⅲ证券公司

Ⅳ保险公司

A.Ⅰ、Ⅱ、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Ⅲ、Ⅳ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式、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考点: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犯罪构成熟悉

章节:第四章第二节

中国证监会可依据违法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包括()

Ⅰ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入员

Ⅱ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Ⅲ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A.Ⅰ、Ⅱ、Ⅲ、Ⅳ

B.Ⅰ、Ⅱ、Ⅳ

C.Ⅱ、Ⅲ

D.Ⅰ、Ⅲ、Ⅳ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

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釆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1)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 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4)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 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考点: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掌握

章节:第五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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