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投资者适当性服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Ⅰ、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Ⅱ、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等
Ⅲ、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Ⅳ、证券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A、Ⅰ、Ⅱ、Ⅲ、Ⅳ
B、Ⅲ、Ⅳ
C、Ⅰ、Ⅱ、Ⅳ
D、Ⅰ、Ⅱ、Ⅲ
证券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业务规则之一就是应当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者其网站,公开下列信息:
(1)受托从事的介绍业务范围;
(2)从事介绍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名单和照片;
(3)期货公司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方式;
(4)客户开户和交易流程、出入金流程;
(5)交易结算结果查询方式;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需要遵循的原则有()
Ⅰ、自愿
Ⅱ、公开
Ⅲ、客户利益与公司利益双赢
Ⅳ、公平
A、Ⅱ、Ⅲ
B、Ⅰ、Ⅳ
C、Ⅰ、Ⅱ、Ⅳ
D、Ⅱ、Ⅲ、Ⅳ
证券公司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客户利益至上原则,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实体经济,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
Ⅰ、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Ⅱ、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Ⅲ、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Ⅳ、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A、Ⅰ、Ⅱ、Ⅳ
B、Ⅰ、Ⅱ、Ⅲ、Ⅳ
C、Ⅲ、Ⅳ
D、Ⅰ、Ⅱ、Ⅲ
《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均对财务顾问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包括: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对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1)内部控制机制和管理制度、尽职调查制度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执行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表专业意见的;
(3)在受托报送申报材料过程中,未切实履行组织、协调义务、申报文件制作质量低下的;
(4)未依法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
(5)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或者公告的;
(6)违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相关业务活动所作承诺的;
(7)违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8)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进行恶性竞争的;
(9)唆使、协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审核工作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责令改正的,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在改正期间,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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