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符合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符合立案追诉标准,应予立案追诉的有()。
Ⅰ、发行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Ⅱ、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Ⅲ、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或伪造相关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Ⅳ、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A、Ⅱ、Ⅲ、Ⅳ
B、Ⅰ、Ⅱ、Ⅲ、Ⅳ
C、Ⅰ、Ⅱ、Ⅲ
D、Ⅰ、Ⅳ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发行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根据《刑法》,()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A、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
B、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C、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D、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考察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的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和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2012年2月至2019年10月间,李某利用担任甲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其决策、交易等方面信息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实际控制的“左某”证券账户,先后买入金额共计人民币8067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金额共计3814万余元,李某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C、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D、构成内幕交易罪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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