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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制

作者:233网校 2020-03-14 00:02:00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保荐业务监管》的讲解。免费试听证券从业孙婧老师保荐代表人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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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股权融资

第61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核准制(一)更新

孙婧老师简介:

外汇分析师,金融交易大赛评委。曾就职于证券、期货公司,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及金融行业要求。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应用的契合。

第三章 股权融资

本章考情

  分值占比:25%

  重要程度:★★★★★

  复习要点:本章是考察重点,需要扎实掌握,对比记忆。新《证券法》颁布实施后,股票发行全面推行注册制,在注册制完全实施之前,将形成核准制与注册制并存的局面,法规考察重心将随着注册制的开展情况,逐渐由核准制向注册制偏移。本章除传统核心考点以外,越来越多的考査新的专题小法规,命题范围进一步扩大,需要全面综合掌握。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3.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份公开转让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

本节考情

  分值占比:10%

  重要程度:★★★★★

  复习要点:在了解具体发行审核程序的基础上,深入理解各项法规要求的具体含义,并结合历年真题来理解学习。此外,还要关注每次考前新出的各种小法规,一般考查得较简单且容易得分。

《证券法(2019修订)》的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

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最近 3 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从刑罚执行完毕或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参考法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持股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

关于职工持股会及工会能否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复函

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

关于做好企业信用信息尽职调查工作的通知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一)

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二)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孙婧老师《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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