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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法人治理

作者:233网校 2020-03-18 10:50:00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法人治理》的讲解。免费试听证券从业孙婧老师保荐代表人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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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持续督导

第196讲 法人治理(一)

孙婧老师简介:

外汇分析师,金融交易大赛评委。曾就职于证券、期货公司,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及金融行业要求。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应用的契合。

第七章  持续督导

本章考情

      分值: 15~16分

      单选: 6-7 题

      组合选择题:10-14题

      重要程度:★★★★★

      复习要点:本章内容总体来说难度不大,大多是记忆类知识点,但涉及法规较多且散乱,加上不同板块制度又各有不同,复习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对各专题小法规进行总结、比较记忆。

      具体来说:

1、<法人治理>一般占5~6 分,涉及法规较多,重复内容也很多,可重点研读《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内容比较全。

2、<规范运作>一般占4~6 分,可以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定为主,比照中小板和创业板来学习,对应披露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关联交易披露、业绩预告、募集资金管理、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等知识点建议作专题整理。

3、<信守承诺>涉及法规较少,考点比较集中,主要考查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股份限售的相关规定,比较容易把握。

4、<持续信息披露>涉及法规较多,考点比较分散,需要针对核心考点重点突破。

5、<法律责任>较少考查,基本可忽略。

第七章 持续督导

第一节  法人治理

第二节  规范运作

第三节  信守承诺

第四节  持续信息披露

第五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人治理

大纲要求

      掌握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相应法律责任;

      掌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

      掌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提案规则、议事规则、决议程序;

      掌握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网络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累计投票制的相关规定;

      掌握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征集投票权等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相关规定;

      掌握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

      熟悉董事的权利和义务;

      掌握董事长的职权;

      掌握董事会的职权、议事规则、规范运作及决议方式;

      熟悉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权利和义务;

      熟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熟悉经理的任职资格、产生办法和职责;

      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

      熟悉监事的权利义务;

      熟悉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熟悉监事会的规范运作和决议方式;

      掌握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任职资格、职权、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及专业构成等要求;

      熟悉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形;

      熟悉保证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措施;

      熟悉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期间的相关工作;

      熟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的签署及保管规定;

      掌握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相关要求;

      熟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股东

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权利

(1)公司股东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②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③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⑤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只能查阅,不能复制]

⑥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⑦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况除外: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公司累计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

【练习】以下关于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6 年5月真题]

Ⅰ.股东无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Ⅱ.持有公司6%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股份进行质押,应在质押完成后的2 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Ⅲ.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的会议记录

Ⅳ.董事会通知时间不符合相关规定,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Ⅴ.公司股东应按照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A.Ⅰ、Ⅲ、Ⅳ             B.Ⅱ、Ⅲ、Ⅴ

C.Ⅰ、Ⅳ、Ⅴ             D.Ⅱ、Ⅲ             E.Ⅳ

【233网校答案】E

【233网校解析】Ⅰ、Ⅲ两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第32 条第1 款第5 项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及董事会会议决议,但无权查阅董事会的会议记录。Ⅱ项,第38 条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Ⅳ项,第34 条规定,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Ⅴ项,第78 条规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章程不得对此作另外规定。

义务

(1)公司股东承担下列基本义务:

①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②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③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④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2)持有公司5%以上(含5%本数)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非“次日”或其他日期),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3)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是指依法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人员

      ①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两交所关于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影响人员独立的行为规范:

 资产

      控股股东投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占用、支配上市公司资产。

 机构

      两交所关于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影响公司资产完整和机构独立的行为规范:

 财务

      两交所关于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影响公司财务独立性的行为规范:

深交所

上交所

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上市公司银行账户;

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占用公司资金;

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其他管理软件,控制上市公司的财务核算或资金调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要求上市公司为其支付或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或其他支出。

【占用公司资金】两交所关于占用公司资金的界定:

深交所

上交所

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借款、违规担保等方式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业务

上市公司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竟争。

两交所关于禁止控股股东、实控人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的行为规范:

深交所

上交所

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

不得与上市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竞争。

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孙婧老师《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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