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冲刺班课程内部资料,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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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荣老师简介:
拥有10年经验的金融类培训老师。主讲课程有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证券分析师,王老师实战经验丰富,且从事证券培训工作多年,擅长讲理论融入实践案例中引导性教学,讲课细致,主次分明,深受学员好评。
第1讲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本节考点
法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考点1: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规范系统。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4、法是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实施的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点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法律关系的概念
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分类依据 | 类别 |
按不同法律部门 | 宪法、民商事、行政、劳动、诉讼法律关系 |
按法律关系发生的方式 | 确认性法律关系、创设性法律关系 |
按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 横向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 |
按法律关系的主体数量 | 双边法律关系、多边法律关系 |
按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 | 第一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
(三)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主体
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法律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包括:自然人、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客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表现为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实践中,法律关系客体包括:
1)物
2)人身、人格
3)精神成果
4)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权利主体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许可及保障手段。
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国家通过法律规定,要求义务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得为一定行为的约束手段。
考点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核心,以规范证券市场的运行为目的,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行业自律规则等构成的法律法规体系,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了法治保障。
我国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1、法律
2、行政法规
3、部门规章
4、规范性文件
5、行业自律规则
(一)法律
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证券市场的法律主要包括: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刑法》 《信托法》 《物权法》
《合同法》 《担保法》《反洗钱法》
(二)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规定的权限,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行使职权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三)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各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证券市场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
(四)规范性文件
除部门规章以外的,由有关部门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在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证券市场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券公司开立客户账户规范》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
(五)行业自律规则
由行业自律组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组织的章程或相关文件制定的规则。
1、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自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
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的自律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代理机构管理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
本节小结
第一节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法的概念与特征
2、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与基本构成
3、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
第二节 公司法
本节考点
1、法规概述
2、总论
3、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6、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7、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8、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9、法律责任
考点2:总论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的种类
分类依据 | 类别 |
股东人数和股份流动性 |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
相互之间的组织关系 | 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 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 |
公司注册地 | 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
股份公司之股份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
公司是否有国有资本及其所占比重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非国有公司 |
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由特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得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
2、股份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前须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3、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
两种公司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融资方式和股份流动性上。
(二)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1、分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具有非独立性: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公司承担;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子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
子公司的特征:
1、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仍需母公司决定。
2、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
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防止发起人逃避出资或者只认购名义股份;
能保证一定比例的股份由社会公众认购,保持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维持其社会公众性特征。
(五)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2、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册,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六)公司章程的内容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或活动的基本准则。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意义: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2)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3)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它只能在强制性法规的范围内发生效力,违反了强制性法规的章程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记载
1)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可导致章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但如不记载,法律可采取补救措施。
2)任意记载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任何不违背法律的事项。但一经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被担保人股东或受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3: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1、公司的设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公司法》原则上要求有限责任公司需建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但例外允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执行董事和1至2名监事。
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2)董事会是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3)监事会是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选举。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2)董事会/执行董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至1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4)监事会/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一、股东会行使下列法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5、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1、股权的自愿让与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5、公司回购股权
6、股权继承
1、股权的自愿让与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强制执行中的股权转移
人民法院依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3、股权转让后的变更
因股权的自愿让与或强制执行产生的股权转让,公司应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4、瑕疵股权转让的效力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可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5、公司回购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股权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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