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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公司法(一)

作者:233网校 2020-01-17 00:52:00

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公司法》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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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1讲 法律法规的体系

王佳荣老师简介:

拥有10年经验的金融类培训老师。主讲课程有基础知识、法律法规、证券分析师,王老师实战经验丰富,且从事证券培训工作多年,擅长讲理论融入实践案例中引导性教学,讲课细致,主次分明,深受学员好评。

第二节 公司法

本节考点

1、法规概述

2、总论

3、有限责任公司

4、股份有限公司

5、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6、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7、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8、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9、法律责任

考点1:法规概述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我国《公司法》于1993年12月29日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公司法》历经1999年、2004年、2005 年和2013年四次修改和修订。

依据《公司法》的实践情况,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相继颁布了四次司法解释,成为公司法律制度的必要补充。

(一)《公司法》的立法沿革

现行《公司法》全文共13章,218条,主要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权转让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发行和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公司债券

公司财务和会计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及减资、解散和清算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公司法》的立法宗旨

《公司法》是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变更、解散、股东权利与义务和公司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

(三)公司法法律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公司法法律体系以《公司法》为核心,由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

形式上的、狭义的公司法:《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历次司法解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公司法的一部分,即形式上的公司法;

实质或广义的公司法:包含了形式公司法和其他一切调整公司的法律。《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反垄断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涉及公司的规定都包含在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中。

考点2:总论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由一个股东单独投资组建或者特定人数的股东联合投资组建,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公司的种类

我国《公司法》适用的公司有两种:

1、有限责任公司:由特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1、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在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无上限;

2、股份流动性:有限责任公司股份转让前须征求其他股东意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份转让相对便捷、自由。

3、是否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

两种公司的区别集中体现在融资方式和股份流动性上。

(二)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三)公司经营原则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 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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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1、分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具有非独立性:

1、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其一切行为的后果及责任由公司承担;

2、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及章程,其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遵守总公司的章程;

3、在人事、经营上没有自主权,其主要业务活动及主要管理人员由总公司决定并委任,并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或授权进行业务活动;

4、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所有资产属于总公司,并作为总公司的资产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

2、子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控制或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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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的特征:

1、其一定比例以上的资本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对子公司有控制权的公司是母公司。子公司的重大决策仍需母公司决定。

2、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

拥有独立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

拥有独立的组织机构;

拥有独立的财产,能够自负盈亏,独立核算;

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从事各类民事活动;

独立承担公司行为所带来的后果和责任。

(五)公司的设立

1、公司的设立方式

公司设立:为组织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完成的一系列筹建行为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1、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可以防止发起人逃避出资或者只认购名义股份;

能保证一定比例的股份由社会公众认购,保持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维持其社会公众性特征。

2、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册,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1)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2、公司设立登记的要求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 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六)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的概念

公司章程: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基本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或活动的基本准则。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在公司法中的意义:

1)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

2)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

3)公司章程是一种自治性规则。它只能在强制性法规的范围内发生效力,违反了强制性法规的章程不具有约束力。

2、公司章程的记载

1)必要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的必须记载的事项,如不记载,可导致章程无效。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法律规定应当记载的事项,但如不记载,法律可采取补救措施。

2)任意记载事项:可根据需要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任何不违背法律的事项。但一经记载,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发生约束力。

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

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和质押等。

公司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因而会对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产生影响。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被担保人股东或受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上市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真题再现

【1】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A.10

B.15

C.20

D.30

【233网校答案】D

【233网校解析】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 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公司章程、验资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公司住所证明申请设立登记。

【2】甲上市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准备购买一套生产设备,乙公司请求甲公司为自己提供担保,甲董事会共有11名董事,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公司的董事之一,其他董事与乙公司均无关联关系。当甲公司董事会审议此请求时,可获通过的最低标准为(  )。

A.所有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通过

B.所有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

C.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外,所有出席会议董事过半数通过

D.除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外,所有出席会议董事2/3以上通过

【233网校答案】C

【233网校解析】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对于被担保人股东或受被担保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王佳荣老师《证券基本法律法规》教材精讲班课程内部资料,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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