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3网校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冲刺班课程内部资料,本节是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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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讲 第一讲
李泽瑞老师简介: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从事考证培训工作多年,教学经验丰富,讲课通俗易懂,能够精准把握考试方向,抓住考试,帮助学员快速通过考试。
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一部分 业务监管
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一节 资格管理
第二节 主要职责
第三节 工作规程
第四节 法律责任
第一节 资格管理
本节考点
1.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2.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3.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考点1: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一)执业证书取得方式
申请人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资格。
(二)申请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条件
1)通过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分析科目,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2)被证券公司、投资咨询机构或资信评级机构聘用;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教育部认可的);
6)具有从事证券业务两年以上的经历;
7)未受过刑事处罚;
8)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或已过禁入期的;
9)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10)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考点2: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申请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分别从事证券或期货投资询业务的机构,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同时从事证券和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有10名以上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或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2、有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
3、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信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4、有公司章程。
5、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6、具备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中关于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规定: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实行自律管理,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相关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4、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5、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①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资格等;
②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④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⑤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①、②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査询、监督。
6、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当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者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
7、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8、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升证券投资顾问的职业操守、合规意识和专业服务能力。
9、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0、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1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 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
2)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3)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考点3: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一)《关于组织实施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的几点意见》中的要求
1、证券执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实施方式
(1)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人员,由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2)证券公司的执业人员(除(1)规定的人员)由证券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组织后续职业培训。
(二)《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中的要求
从业人员每年应当参加不少于15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
学习必修部分内容不少于10学时,学习选修部分内容不少于5学时。
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合规总监、保荐代表人应当定期参加专项业务培训。
《证券业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大纲(2014)》分为两大部分:
1、必修内容:
1)法律法规
2)执业行为规范
2、选修内容:
1)新产品
2)新业务
3)理论与技术前沿
本节小结
1、证券投资顾问的执业资格取得方式
2、证券投资顾问的监管、自律管理和机构管理
3、证券投资顾问后续职业培训的要求
第二节 主要职责
本节考点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和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组合投资建议服务的内容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内容
考点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和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
1、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2、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3、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应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保证投资收益。鼓励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说明与其投资建议不一致的观点,作为辅助客户评估投资风险的参考。
5、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6、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当执行本规定。
7、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8、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附带向客户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不就该项服务与客户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其投资建议服务行为参照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
本节小结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品种选择、投资组合和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职责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投资组合投资建议服务的内容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证券投资顾问提供理财规划投资建议服务的内容
第三节 工作规程
本节考点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等业务环节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7.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要求
9.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10.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1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1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1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
14.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5.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16.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17.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考点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1、立场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
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及买卖时机等;
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3、服务对象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4、市场影响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联系:
在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考点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等业务环节
业务环节:
(一)业务推广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
(1)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2)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当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3)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4)通过举办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举办地证监局报备。
(二)协议签订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②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③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④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⑤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⑥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三)服务提供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提供必要的研究支持。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不足以支持证券投资顾问服务需要的,应向其他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或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购买证券研究报告,提升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能力。
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目前,一些证券咨询软件具有提示买卖时点、选择具体股票等服务功能,是一种证券投资辅助决策工具,经营此类证券咨询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机构应当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
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执行本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客观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功能,不得对其功能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宣传。
2、揭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的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不得隐時或者有重大遗漏。
3、说明软件工具、终端设备所使用的数据信息来源。
4、表示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当说明其方法和局限。
(四)客户回访和投诉处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考点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考点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一)人员执业资格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四)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六)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七)服务收费
(一)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二)管理制度建设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四)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顺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五)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七)服务收费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考点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考点7: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
1、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井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证券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证券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5、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6、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同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7、证券公司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期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8、证券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9、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0、应向证券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1、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同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证券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1)风险揭示书的掲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2)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3)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考点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考点9: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1、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2、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考点10: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1、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考点1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1、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2、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考点1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1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作用:
业务留痕可作为投资顾问业绩考核的依据。
业务留痕可作为日后纠纷的证据。
业务留痕是公司规范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考点14: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作出了特定禁止性行为,包括: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 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点15: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考点16: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1、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忠实客户利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证券投资顾问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2、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3、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4、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5、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者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出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6、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7、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知悉客户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该客户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8、禁止证券投资顾问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考点17: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广告宣传,应遵守《广告法》和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广告宣传内容不得存在虚假、不实、误导性信息;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将广告宣传方案和时间安排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媒体所在地证监局报备;
3、鼓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组织安排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按照证券信息传播的有关规定,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客观、专业、审慎地对宏观经济、行业状况、证券市场变动情况发表评论意见,为公众投资者提供证券资讯服务,传播证券知识,揭示投资风险,引导理性投资;
4、证券投资顾问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公众媒体,作出买入、卖出或者持有具体证券的投资建议。
本节小结
1、管理制度
2、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3、业务推广、协议签订等业务环节
4、原则
5、要求
6、流程
7、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8、业务服务协议的要求
9、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10、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11、客户回访机制
12、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13、各环节留痕管理
14、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5、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16、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17、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第四节 法律责任
本节考点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考点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的:
1、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査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査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规定:
执业人员连续3年不在机构从事证券业务的,受到刑事处罚的,被市场禁入的,因违法或违纪行为被机构开除的,以及违反职业道德的,由协会注销其执业证书。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本节小结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者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法律后果、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本内容来自233网校证券从业李泽瑞老师《证券投资顾问胜任能力》冲刺班课程内部资料,版权归233网校,禁止转载,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