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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1讲 执业资格取得、监管自律机构管理
李泽瑞老师简介: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老师从事考证培训工作多年,教学经验丰富,讲课通俗易懂,能够精准把握考试方向,抓住考试,帮助学员快速通过考试。
考点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一)人员执业资格
(二)管理制度建设
(三)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四)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五)风险提示
(六)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七)服务收费
(一)人员执业资格
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二)管理制度建设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适当性管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四)对客户的告知义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1)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2)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3)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4)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5)证券投资顺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五)风险揭示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
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六)投资顾问服务协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七)服务收费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可以按照服务期限、客户资产规模收取服务费用,也可以采用差别佣金等其他方式收取服务费用。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
禁止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考点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1、服务模式的选择和设计
2、客户签约
3、形成服务产品
4、服务提供
考点7: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为了使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风险,依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开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向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充分揭示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中存在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应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由投资者签收确认,并由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归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保存。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内容:
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必须了解:
1、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其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井已经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含义,理解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后需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独立承担投资风险;
3、证券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不能确保投资者获得盈利或本金不受损失;
4、证券公司及其人员提供的投资建议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不能在任何市场环境下长期有效;
5、作为投资建议依据的证券研究报告和投资分析意见等,可能存在不准确、不全面或被误读的风险,投资者可以向证券投资顾问了解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和发布时间以及投资分析意见的来源,以便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作出理性判断;
6、所在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证券投资顾同服务收费应向公司账户支付,不得向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或其他个人账户支付;
7、证券公司及其人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投资者发现投资顾问存在违法违期行为或利益冲突情形,如泄露客户投资决策计划、传播虚假信息、进行关联交易等,投资者可以向证券公司投诉或向有关部门举报;
8、证券公司存在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被中国证监会撤销相关业务许可、责令停业整顿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职责的风险;
9、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人员存在因离职、离岗等原因导致更换投资顾问服务人员并影响服务连续性的风险;
10、应向证券公司说明自身资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并接受评估,以便于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向投资者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11、应向证券公司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如有变动须及时向所在的证券公司机构进行说明,如因投资者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者未能及时获取证券投资顾同服务,责任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2、应保管好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和相应的密码,不要委托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自己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代理买卖证券;否则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13、证券公司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为载体,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者类似功能服务的,应提示投资者在接受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前,必须仔细阅读相关说明书,了解其实际功能、信息来源、固有缺陷和使用风险,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等使用不当或受到病毒入侵、黑客攻击等不良影响的,由此导致的风险将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如表示该软件工具、终端设备具有选择证券投资品种或者提示买卖时机功能的,应提示投资者了解其方法和局限。
风险揭示书还应以醒目文字载明以下内容:
1)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投资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所面临的全部风险和可能导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所有因素;
2)投资者在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前,应认真阅读并理解相关业务规则、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及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
3)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风险,证券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作出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4)特别提示:投资者应签署本风险揭示书,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接受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和损失。
考点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要求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
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证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行为;
4)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5)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6)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应当约定,自签订协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客户可以书面通知方式提出解除协议。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收到客户解除协议书面通知时,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解除。
考点9: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1、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具有合理的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包括证券研究报告或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2、证券投资顾问依据本公司或其他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证券研究报告作投资建议的,应当向客户说明证券研究报告的发布人、发布日期。
考点10: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1、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程序和要求,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投资需求与风险偏好,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载、保存;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考点1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1、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的10%。
2、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业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
3、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考点1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合作方式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对服务方式、报酬支付、投诉处理等作出约定,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考点1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环节实行留痕管理。
2、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的作用:
业务留痕可作为投资顾问业绩考核的依据。
业务留痕可作为日后纠纷的证据。
业务留痕是公司规范管理、档案管理的要求。
考点14: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作出了特定禁止性行为,包括: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 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3、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4、利用传播媒介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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