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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监管
第1讲 执业资格取得、监管自律机构管理
李泽瑞老师简介:
经济学硕士、金融培训高级讲师。李老师从事考证培训工作多年,教学经验丰富,讲课通俗易懂,能够精准把握考试方向,抓住考试,帮助学员快速通过考试。
第三节 工作规程
本节考点
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协议签订等业务环节
4.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原则
5.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要求
6.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流程
7.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风险揭示书的要求
8.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协议的要求
9.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的相关依据
10.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1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回访机制
1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1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各环节留痕管理
14.证券投资顾问的禁止性行为的要求
15.证券投资顾问应具备的职业操守
16.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
17.证券投资顾问通过公众媒体开展业务的要求
考点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
(一)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界定
1997年12月25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向证券期货投资人或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可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主体:
1、证券公司
2、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投资咨询机构
2010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同时颁布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是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两类基本形式。
这两个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又一次重要举措。
两个规定作为基础性制度规范,为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提供了操作性业务规范和制度保障,为处理证券投资咨询领域中存在的若干现实问题提供了法规依据。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一、区别:
(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区别和联系
1、立场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基于特定客户的立场,遵循忠实客户利益原则,向客户提供适当的证券投资建议;
证券分析师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进行研究分析,撰写发布研究报告。
2、服务方式和内容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在了解客户的基础上,依据合同约定向特定客户提供适当的、有针对性的操作性投资建议,关注品种选择、组合管理建议及买卖时机等;
证券研究报告操作上向不特定的客户发布,提供证券估值等研究成果,关注证券定价,不关注买卖时机选择等具体的操作性投资建议。
3、服务对象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一般服务于普通投资者,强调针对客户类型、风险偏好等提供适当的服务;
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服务于基金、QFII等能够理解研究报告和有效处理有关信息的专业投资者,强调公平对待证券研究报告接收人。
4、市场影响有所不同
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证券投资及其利益密切相关,但通常不会显著影响证券定价;
证券研究报告向多个机构客户同时发布,对证券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二、联系:
在服务流程上,证券研究报告一般是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重要基础,证券投资顾问团队依据证券研究报告以及其他公开证券信息,整合形成有针对性的证券投资顾问建议,再按照协议约定向客户提供。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作发布证券硏究报告不受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利益相关者的干涉和影响。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与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隔离墙制度,防止存在利益冲突的部门及人员利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谋取不当利益。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同时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静默期制度和实施机制,并通过公司网站等途径向客户披露静默期安排。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当审慎使用信息,不得将无法确认来源合法合规性的信息写入证券研究报告,不得将无法认定真实性的市场传言作为确定性研究结论的依据。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或泄露国家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以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考点2: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
(一)合规管理
1.合规:
使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2合规风险:
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明确规定: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覆盖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
3、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保证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数量、业务能力、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与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
(二)风险控制机制
与证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分为两大类: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
1、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 不可回避、不可分散的风险,主要包括:
政策风险
经济周期波动风险
利率风险
购买力风险
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
(1)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的主要风险,特別是债券的主要风险。
(2)利率风险是政府债券的主要风险。
(3)利率风险对长期债券的影响大于短期债券。
购买力风险(通货膨胀风险)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同的,最容易受其损害的是固定收益证券;长期债券的购买力风险又要比短期债券大。浮动利率债券或保值贴补债券的购买力风险较小。普通股股票的购买力风险相对较小。
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股票的影响是不同的;在通货膨胀不同阶段,对股票的影响也是不同的。
一般来说,率先涨价的商品、上游商品、热销或供不应求商品的股票购买力风险较小,国家进行价格控制的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和下游商品等股票的购买力风险较大。
2、非系统风险(可分散风险、可回避风险)
非系统风险是可以抵消、回避的。
非系统风险包括:
信用风险
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
(1)信用风险(违约风险)
信用风险是债券最主要的风险。
债券的信用风险依次从低到高排列为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
投资于公司债券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信用风险。
(2)经营风险
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
经营风险是普通股票的主要风险。
(3)财务风险
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
当融资产生的利润大于债息率时,给股东带来的是收益增长的效应;反之,就是收益减少的财务风险。
对股票投资来讲,财务风险中最大的风险当属公司亏损风险。公司亏损风险虽然发生的概率不是很高,但这却是投资者常常面临的最大风险。
3、风险控制措施目标
(1)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符合经营目标的要求。
(2)所采取的具体措施符合风险管理战略和策略的要求,并在成本/收益的基础上保持有效性。
(3)通过对风险诱因的分析,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完善风险管理程序。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规定如下:
(1)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2)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3)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应当提示潜在的投资风险,禁止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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