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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知识:第三章股票的发行与承销

来源:233网校 2009年3月30日

第一节 股票发行的目的和条件
一、股票发行的目的。股份的分割与合并。
二、股票初次发行的条件
三、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条件应参考2001年3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1999]12号)、《关于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21号)、《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证监公司字[2000]42号)、《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证委发[1998]5号)已经废止。
上市公司申请配股,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设立不满3个会计年度的,按设立后的会计年度计算;公司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前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除应当符合《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外,1、公司及主承销商应当充分说明公司具有良好的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新股发行时,主承销商应向投资者提供分析报告;2、公司发行完成当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并应在招股文件中进行分析论证;3、公司在招股文件中应当认真做好管理层关于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讨论与分析。

第二节 股票发行与承销准备
一、股票承销商应具备的条件,主承销商的资格。承销资格的维持,信誉主承销商的评定。
二、股票承销前的尽职调查:发行人、市场、产业政策。配股(增发)前的尽职调查
三、股票发行与上市辅导。上市辅导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担任。辅导时间、内容,辅导机构的责任,《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的报送。证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管,其职责。
四、募股文件的准备。本部分变动较大,请参阅新的规则。初次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仍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内容;上市公司增发和配股应参照2001年3月15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4月5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文件》和2001年4月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
五、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内核小组的职责。我国股票发行的核准程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每次核审会议的法定有效人数至少为8,发审委的办事机构是证监会发行监管部
六、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配股和增发),应当以现金认购方式进行,同股同价。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不得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定聘请主承销商事宜。主承销商进行尽职调查后,应就新股发行方案与董事会取得一致意见,并同意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董事会应当就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本办法、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中国证监会根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依法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程序与审核事项。详细内容可以参考2001年3月15日《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

第三节 股票发行与承销的实施
一、承销方式:包销和代销。包销可以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包销的发行方式可以转移发行风险,发行人可以迅速可靠地获得资金,但是费用较高。采用代销方式发行人自行承担发行风险。证券的代销和包销期不得超过90
二、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
三、网上定价、竞价发行方式的具体做法。战略投资者与一般法人投资者的配售,一般法人配售的股票,自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上市流通。法人配售的操作。
四、在无纸化发行的情况下,股份交收以认股者持股载入股东名册为要件。股东登记,承销报告书。
五、股票承销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第四节 股票发行价格与发行费用
一、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面额面值发行和溢价发行。影响发行价格的因素。
二、市盈率法,加权平均法的计算公式。竞价确定法,净资产倍率法、现金流量折现法。股票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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