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1年2月,B股开始向境内投资者开放,因此再称其为“境内上市外资股”似有不妥。关于B股,请参考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复习。
B股市场设立的初衷是吸引境外投资,后来由于有H股、红筹股等其他融资渠道的拓展,B股所起的作用日渐微弱。因此,需要适应新的情况,利用B股市场吸引一部分境内居民合法持有的外汇资金,以达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B股一直是我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试验田,为发挥其作用,需要根据宏观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决定,允许境内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汇开立B股帐户,交易B股股票,但是暂不允许境内法人参与B股投资。
二、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取得外资股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净资产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具有外汇业务经营权等。境内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或者境内事务协调人时,净资产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B股的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或国际协调人时应具备的条件。外资股业务资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有关业务报告的报送。
B股一般采取私募发行的方式,其特征。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一般采取公开发行加国际配售的方式,其主要特征。
超额配售选择权具有在未动用自有资金的情况下,平衡市场对股票的供求,以稳定市价的作用。
三、申请发行B股,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的35%,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公开发行股份应占股本的25%以上,股本超过4亿元的为15%以上。B股增发的条件。
境外上市外资股应报证监会批准,预计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H股发行的条件。
四、B股的发行应当委托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作为主承销商或者主承销商之一,可以聘请国外证券公司担任国际协调人。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准备。
五、国际推介的目的,其对象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国际分销与配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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