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第十节
1.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附录文件),由审计人员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判断、多选)
2.审计报告应当附有经过审计的委托人的(财务报表)、(相关附件)、(审计人员资格证书)和(审计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多选)
3.审计报告的意见种类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多选)
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规定,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后在证券市场再筹资时,需要进行两次审计:(单选、判断,重点新增内容)
审计主体 | 国内会计师事务所 |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
资格要求 |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 证监会和财政部特别许可。 |
审计依据 | 中国独立审计准则 | 国际通行的审计准则 |
审计对象 | A股公司依据中国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信息披露规范编制的法定财务报告 | A股公司按国际通行的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编制的补充财务报告 |
披露方式 |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正文 | 正式文件的附录 |
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的规定,如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其涉及事项不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相应的定期报告中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做出详细说明,包括:(多选)
(1)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注册会计师对该事项的基本意见;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对该事项的意见;
(4)该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程度;
(5)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可能性;
(6)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6.如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注册会计师估计了该事项对利润影响数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扣除上述审计意见的影响数,待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及其对利润的影响消除后再行分配;如果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当年不得进行利润分配。(判断,注意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不同种类对是否进行利润分配的不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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