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
发行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股票发行决定权的归属。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政府主导型,即核准制。另一种是市场主导型,即注册制。
我国目前实行核准制。在1998年之前,我国股票发行管理制度采取发行规模和发行企业数量双重控制的办法。
2003年12月28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于2004年2月1日开始实施。
2006年1月1日实施的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在发行监管方面明确了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界限;规定了证券发行前的公开披露信息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肯定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进一度发挥中介机构的市场服务职能;将证券上市核准权赋予了证券交易所,强化了交易所的监管职能。
(二)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
我国在股票发行方式方面的历史变动是非常多的,按时间和方式种类大约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自办发行。从1984年股份制试点到20世纪90年代初期。
2.有限量发售认购证。l991~1992年,股票发行采取有限量发售认购证方式。
3.无限量发售认购证。l992年,上海率先采用无限量发售认购证摇号中签方式。
4.无限量发售申请表方式以及与银行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5.上网竞价方式。上网竞价只在1994年哈岁宝等几只股票进行过试点,之后没有被采用。
6.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是储蓄存款挂钩方式的延伸,但它更方便,节省时间。它又包括两种方式:“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和“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转存”。前者比后者占用资金时间大为缩短,资金效率提高,并且能培育发行地的原始投资者,吸引大量资金进入二级市场。
7.上网定价发行。上网定价发行类似于网下的“全额预缴、比例配售、余款即退”发行方式,只是一切工作均利用交易所网络自动进行,与其他曾使用过的发行方式相比,是最为完善的一种。它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安全快捷等优点,避免了资金体外流动,完全消除了一级半市场,1996年以来被普遍采用。
8.基金及法人配售。1998年8月11日,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含5000万股)以上的新股,均可向基金配售;公开发行量在5000万股以下的,不向基金配售。1999年7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又规定: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下的公司,仍采用上网定价、全额预缴款或与储蓄存款挂钩的方式发行股票。公司股本总额在4亿元以上的公司,可采用对一般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法人配售相结合的方式发行股票。
2000年4月,取消4亿元的额度限制,公司发行股票都可以向法人配售。
9.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2000年2月13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该方式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
10.上网发行资金申购。2006年5月20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分别颁布了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股份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资金申购方式公开发行股票。2008年3月,在首发上市中首次尝试采用网下发行电子化方式,标志着我国证券发行中网下发行电子化的启动。
(三)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公司完全没有发行定价权,基本上由证监会确定,采用相对固定的市盈率。
1994年后的一段时间内实行竞价发行(只有试点,后未推行),但大部分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即在发行前,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国家规定范围内,根据市盈率法来确定新股发行价格。
2005年1月1日,试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询价制度,标志我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市场化定价机制的初步建立。
2006年9月11日,证监会审议通过《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细化了询价、定价、证券发售等环节的有关操作规定。
(四)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历史
1.国债。有关国债的管理制度主要集中在二级市场方面。1992年3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
2.金融债。1994年我国政策性银行成立后,发行主体从商业银行转向政策性银行,首次发行人为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面向金融机构发行。
2005年4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主体增加了商业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债。1998年的《证券法》规定公司债券的发行仍采用审批制,但上市交易则采用核准制。
2006年实施的经修订的《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并应当符合2006年实施的《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3.企业债券。我国的企业债券泛指各种所有制企业发行的债券,如地方企业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
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开始于1983年。
1987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旨在规范企业债券的发行、转让、形式和管理等。
例1-3(2010年3月判断题)1993年12月通过的《公司法》中规定,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
【参考答案】×
4.证券公司债。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不包括证券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和次级债券。
5.企业短期融资券。是指企业依照《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最长期限不超过365天的有价证券。
新增内容:2008年4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短期融资券适用该办法,《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等终止执行。
短期融资券的注册机构也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6.中期票据。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7.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8.熊猫债券。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是指国际开发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
2005年10月9日,国际金融公司和亚洲开发银行这两家国际开发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分别发行人民币债券11.3亿和10亿元。这是中国债券市场首次引入外资机构发行主体,熊猫债券由此诞生。
例1-4(2010年3月单选题)( )不是政策性银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
A.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B.中国进出口银行
C.中信银行 D.国家开发银行
【参考答案】C
例1-5(2010年3月多选题)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国内发行金融债券的开端为1985年由( )发行的金融债券。
A.中国农业银行 B.国家开发银行
C中国建设银行 D.中国工商银行
【参考答案】AD
四、《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最新修订对我国投资银行业务的意义和影响
修订后的《公司法》和《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对公司的注册资本制度、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财务会计制度、合并分立制度等做出了比较全面的修改,增加了法人人格否认、关联关系规范、累积投票、独立董事等方面的规定。
修订后的《证券法》加强了证券公司的内控制度,强化了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完善了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增加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发行交易的预先披露等新制度,为稳定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创建证券衍生品种,推进证券期货交易,拓宽资金合规入市渠道,逐步开展融资融券等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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