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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一章第二节投资银行业务资格

来源:233网校 20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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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资格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四、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实行注册登记管理

  (一)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

  1.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2.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3.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4.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5.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6.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7.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

  1.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2.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3.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4.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5.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的变更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四)保荐机构的年度执业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

  五、国债承销业务的资格条件和资格申请

  我国国债主要分为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两种类型。记账式国债在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并交易。凭证式国债通过商业银行和邮政储汇局的储蓄网点,面向公众投资者发行。

  (一)国债承销业务资格

  承销团业务申请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机构;近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有负责国债业务的专职部门以及健全的国债投资和风险管理制度;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在40个以上。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乙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或总资产在100亿元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或注册资本不低于8亿元的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资格的申请人除应具备乙类成员资格条件外,上一年度记账式国债业务还应位于前25名以内。

  (二)申请与审批

  申请人申请凭证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将申请材料分别提交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申请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的,应将申请材料提交财政部。

  六、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沪、深证交所对企业债券上市实行上市推荐人制度。企业债发行人向两个交易所申请上市,必须由交易所认可的1-2个机构推荐,并出具上市推荐书。

  上市推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具备股票主承销商资格,且信誉良好;最近1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交易所章程及相关业务规则;交易所认为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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