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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二章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1日
导读: 考试大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网特别收集整理了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重点,更多试题进入考试大在线考试中心!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也是发起或设立行为的实施者。

  (二)发起人的资格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三)发起人的法律地位

  1.发起人的权利

  发起人的权利包括:(1)参加公司筹委会;(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3)起草公司章程;(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5)公司不能成立时,在承担相应费用之后,可以收回投资款项和财产产权。

  2.发起人的义务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5)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6)不得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不得在申请公司登记时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公司章程概述

  公司章程的效力起始于公司成立,终止于公司被依法核准注销。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拟订的章程草案须经出席创立大会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公司章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1)《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2)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3)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互为变更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由1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由2个以上、200个以下发起人发起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封闭及设立程序简单的特点;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资合、开放性及设立程序相对复杂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如下差异:

  1.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式上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股东出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的要求(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可以公开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2人以上),没有最高要求。

  2.股权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权比较方便,可依法自由转让。

  3.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形式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的,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可以转让、流通。

  4.公司治理结构简化程度不同。

  5.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

  (二)变更要求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2.《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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