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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第二章第四节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来源:233网校 201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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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规定

  (一)股东大会的特别职权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除拥有股东大会的职权外,还拥有如下其他职权:

  1.审议批准如下担保事项:(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1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审议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3.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4.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5.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其中,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1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股权激励计划和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人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二)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累积投票制度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的特别规定

  (一)董事义务的特别规定

  1.忠实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其他忠实义务有:(1)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2)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董事违反此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勤勉义务。

  董事对公司负有的其他勤勉义务有:(1)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2)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3)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4)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5)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二)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1.担任独董的条件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则;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1)在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1年内曾具有前3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上市公司应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监会、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对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将其列为董事候选人,但不得列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的每届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连选可以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3.独立董事的一些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提交董事会讨论。(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3)提议召开董事会;(4)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5)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4.独立董事就某些事项能发表独立意见(见书51页)。独立董事除了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上市公司管理层、员工收购本公司时,收购要约条件是否公平合理、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等事项。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5.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地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以下必要的条件:

  (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

  (2)上市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了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当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三)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

  职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是高管,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四)上市公司关联关系董事表决权的限制

  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1.制订公司发行股票、债券之外其他证券的方案。

  2.制订公司证券上市方案。

  3.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及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案。

  4.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5.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事项。

  6.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7.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8.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9.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10.法律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职权

  董事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上市公司经理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四、上市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1.监事的特别义务:(1)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2)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监事会的特别职权:(1)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2)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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