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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考前辅导:第十一章

来源:233网校 2013年8月8日
  知识点八、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关注要点
  2010年9月《共性问题审核意见》,重点关注包括:
  (一)收购资金来源:
  1.收购资金来源于融资安排的关注点:
  (1)看是否为借贷;如果是借贷,看有无担保或与第三方的特殊安排。
  (2)收购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和收购实力。
  2.管理层收购中的收购资金来源:
  (1)分红政策与高管的薪酬待遇;上市公司关联方2年内是否与管理层及其近亲属以及其所任职的企业存在利益输送。
  (2)如资金来源于员工安置补偿费,是否得到批准,批准程序是否合法。
  3.自然人或者自然人控制的壳公司:
  (1)2年内,是否与收购人及其近亲属向收购人利益输送行为;收购人的实力、信用情况的披露,是否带他人收购。
  (二)实际控制人变化
  如果以此理由提出要约豁免,要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化,防止以此来规避要约收购:
  1.买卖双方是否受同一人控制
  2.国有境外全资子公司关注是否国家机构继续履行职责。
  (三)国有资产无常划转、变更、合并的解答(了解P438)
  (四)关于如何计算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解答:
  1.未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为一人可实际支配的,合并算;
  2.关联关系的一并算;
  3.达到5%及以后,变动达5%的,均应报告。
  (五)并购重组过程中关于反垄断的要求:
  1.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控制权或者施加决定性影响。达到标准的,可以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不是反垄断委员会)。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及相关专业机构提出以下要求:
  (1)集中行为是否达到申报标准并提供依据;
  (2)达到标准,提供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的不实施进一步审查决定或对不予禁止的决定;
  (3)申请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就集中行为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
  (4)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法律障碍发表明确意见。
  (5)上述意见,均作为信息披露文件。
  2.涉及外资并购的特殊要求:国家安全审查(前面讲过,略)
  (六)外资企业收购境内上市公司触发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和申请豁免其要约规定。
  1.豁免主体或者发出要约收购的主体必须是外资企业或经主管部门认可的外企控股的境内子公司。控股股东一般不能作为发出要约或者申请豁免的主体。内资企业间接收购,依照前述执行。
  2.收购报告书摘要提示,须作出以下特别提示:
  (1)控股股东或者战略投资者,必须提前取得外资主管部门的批准;
  (2)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如属于对外资限、禁的行业,须经提前批准。
  知识点九、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
  (一)监管主体与服务机构(多选题)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4.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及其他专业机构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全是3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三)有关当事人应尽的义务
  (四)上市公司收购的持续监管
  收购完成后股票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可转让。
  2.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豁免申请的有关规定。
  (五)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违背有关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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