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
投资银行部门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投资银行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止利益冲突。
二、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
证券公司应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加强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防范风险。
1.净资本
净资本是指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和公司资产负债的流动性特点,在净资产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等项目和有关业务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控制指标。
2.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业务之一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
(4)证券公司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
3.证券公司必须持续符合风险控制指标标准
(1)净资本与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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