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公司股份的所有者。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股东大会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表示公司最高意志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决定权和审批权。
(4)股东大会决}义: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普通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②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1)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1临时监事会议。
(3)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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