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
(一)设立原则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设立和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实行准则设立原则(符合条件即可到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设立)。某些特殊行业在申请登记前,须经行业监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的设立须经证监会批准,即核准设立为例外;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募集设立,实行核准设立制度。
(二)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形势下,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公司。《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例2—1(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 )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A.优先股份
B.控股股份
C.全部股份
D.部分股份
【参考答案】 C
【解析】 根据《公司法》对发起设立定义的规定,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三)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例2-2(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由( )依次组成。
A.行政区划
B.字号
C.行业
D.组织形式
【参考答案】ABCD
【解析】 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有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注册级别管辖、诉讼文书送达、债务履行地点、法院管辖及法律适用等法律事项的依据。
(四)设立程序
1.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2.制定公司章程。
3.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4.申请与核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设立公司的,应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5.股份发行、认购和缴纳股款。
(1)股份发行。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相关事项。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2)发起人的出资方式。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全馇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例2~3(2012年3月考题·多选题)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得以( )等作价出资。
A.自然人姓名
B.劳务
C.商誉
D.土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ABC
【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的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公司的股份认购。第一步:发起人认购股份,并缴纳股款;第二步:发起人向特定对象或社会公开募集股份,认股人缴纳股款。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5)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并建立公司组织机构。采用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缴付全部股款后,应当召开全体发起人大会,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指股东代表监事)成员,并通过公司章程草案。
采用募集设立方式的,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例2^4(2012年3月考题·单选题)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 )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A.1/4
B.1/2
C.1/3
D.2/3
【参考答案】 B
【解析】 召开创立大会时,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设立登记并公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设立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公告。
8.发放股票。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概念
发起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者。发起人既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要件,
1.自然人、法人作为发起人。自然人、法人均可以作为发起人。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作为发起人时,它应与营利性质相适应,否则,如工会、国家拨款的大学不宜作为股份有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发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2)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3)已经开始缴纳企业发起人的权利包括:
(1)参加公司筹委会;
(2)推荐公司董事会候选人;
(3)起草公司章程;
(4)公司成立后,享受公司股东的权利;
(5)公司不能成立
发起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公司不能成立时,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由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发起人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
此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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