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概述复习题
(五)是非题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即公司设立采取“注册
设立”的原则。
2.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登记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3.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发起人必须认足公司发行的全部股份,社会公众不参加股份认购。
4.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定向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5.清算组的职权是接管公司并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但不负责分配。
6.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程序中关键的部分,清算组应当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后,制定清算分配方案,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核准后,方可实施。
7.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六)辨析题(辨别是非并作简要回答)
1.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又分为定向募集和社会募集两类。
2.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以发起方式设立,发起人可以少于5 人。名称的变更,即由股份有限公司变为其他名称的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原因,又称破产界限,指法院判断是否宣布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的根据和理由。《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即构成破产原因。
4.一般认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标准是“现金流量标准”。
5.如果在和解协议生效后,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终止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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