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无形市场是指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柜台这类非特定场所发行证券的发行市场组织形式。
142、净经营收入理论认为融资总成本不会随融资机构的变化而变化。 ( )
143、辅导对象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具体接受辅导的为公司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 )
144、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
145、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应执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
146、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最近1期末净资产额的40%。( )
147、其他金融机构采用担保发式发行金融债券的,需相应提供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或者担保协议。( )
148、预受要约的股东有权在要约期满前撤回预受要约,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 ( )
149、发行人在指定报刊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机构投资者进行推介,根据机构投资者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来确定发行价格及向机构配售的数量,其余部分向公众投资者(包括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上网定价发行。( )
150、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