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半数通过。( )
132、企业应当在提前10个工作日内将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信息发布于指定网站。( )
133、发行人可以聘请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来担任债券代理机构。( )
134、为股票发行出具财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有关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6个月内不得购买或持有该股票。( )
135、内地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 )
136、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3月15日发布(2006年5月18日修改)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
137、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对主承销商报送的材料做初审。( )
138、发行人应披露与管理人员所签订的协议,以及为稳定上述人员已经采取的措施。( )
139、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不超过15名。( )
140、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企业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迟于上一年信息披露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