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1000万元以上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
132、中国证监会出具监管意见书时,应当审查公司最近1年股权结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 )
133、绝对估值法又称可比公司法,是指对股票进行估值时,对可比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进行分析,尤其注意有着相似业务的公司的新近发行以及相似规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开发行,以获得估值基础。( )
13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人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革委的意见。国家发改委自收到文件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意见函告中国证监会。( )
135、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
136、财务顾问的工作档案和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15年。( )
137、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拒绝保荐。( )
138、在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准备发行过程中,必须选聘境外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审计机构。( )
139、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
140、受托机构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资产支持证券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作出约定,并应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7月31日前向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