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控股股东不得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122、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家属持股情况,即其配偶或成年子女持有的股份。( )
123、我国的金融债券主要由商业银行发行。( )
124、发行人(上市公司)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以及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后申请恢复上市的,不再需要保荐人保荐。( )
125、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
126、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最近2年及1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127、在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一期的比较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以及最近一期的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 )
128、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
129、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必须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相同。( )
130、内地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如果公司上市时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份额为25%,但最低金额须达到3000万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