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习题:第2章
三、判断题
1.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3.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
4。《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5.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
6.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7.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
8.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9.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2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10.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1.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
12.《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额。( )
13.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授权资本制的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 )
14.资本维持原则强调公司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一致的资本,是报考的维护;资本不变原则强调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是静态的维护。( )
1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变动后,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6.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生效后,如果是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者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如果是因亏损而减资,则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销股份。( )
17.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次日起生效。( )
18.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9.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20.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可参加表决。( )
21.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
22.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23.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24.《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25.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26.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27.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28.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2,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29.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2/3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30.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3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3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
33.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3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35.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
36.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37.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38.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39.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
40.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不可以连任。( )
1.设立公司,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
2.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
3.1994年7月1日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我国募集设立的公司均指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27日修订实施的《公司法》将募集设立分为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和公开募集设立。( )
4。《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5.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3年内缴足。( )
6.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 )
7.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 )
8.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
9.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2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
10.根据我国现有的法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机关为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11.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
12.《公司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总资产额。( )
13.我国目前遵循的是授权资本制的原则,不仅要求公司在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而且要求在设立登记前认购或募足完毕。( )
14.资本维持原则强调公司应当保持与其章程规定一致的资本,是报考的维护;资本不变原则强调非经修改公司章程,不得变动公司资本,是静态的维护。( )
15.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应当修改公司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变动后,应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16.股份有限公司减资生效后,如果是因资本过剩而减资,应当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向股东发还股款,或者免除或减少股东缴纳股款的义务。如果是因亏损而减资,则通常由公司按比例注销股份。( )
17.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次日起生效。( )
18.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19.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20.公司为公司股东(含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在此种情况下,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可参加表决。( )
21.监事会和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拥有补充召集权和补充主持权。( )
22.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
23.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24.《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
25.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26.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27.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
28.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2,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
29.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2/3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30.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31.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
32.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声明。( )
33.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
34.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3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
35.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 )
36.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37.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38.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
39.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 )
40.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不可以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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