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
152、上市公司只有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方可公告配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 )
153、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是指从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发行新股预案、股东大会批准,直到交易所准予上市为止的信息披露。 ( )
154、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在初审过程中,中国证监会将就发行的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财政部的意见。( )
155、吸收合并是指在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A+B=A)。在这类合并中,存续公司仍然保持原有公司的名称,而且有权获得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财产和债权,但不承担它们的债务。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不再存在。 ( )
156、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
157、发行人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有募集资金运甩所出具的专项报告结论。 ( )
158、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但是现有已投入公司的国有资产形成的股份不包括在内。 ( )
159、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折股比例不得低于75%。 ( )
160、上市公司募集的资金应建立资金专项存储制度,但募集的资金无需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