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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三章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练习试题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13日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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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拟发行上市的公司原则上应采取整体改制方式,即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企业经营性资产整体进入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不应将整体业务的一个环节或一个部分组建为拟发行上市公司。 ( )

117、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机构或部门直接设立的国有企业以其部分资产(连同部分负债)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如进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指评估前净资产)累计高于原企业所有净资产的40%,或主营生产部分的全部或大部分资产进入股份制企业,其净资产折成的股份界定为国家股。( )

118、价值重估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

119、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共同签订的。 ( )

120、拟改组上市的公司在进行资产评估时,必须由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 )

121、或有损失主要有两类:一是对会计报表有直接影响,并需要调整的事项;二是对会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但应予以关注、反映的事项。 ( )

122、实施审计阶段要求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遵守情况进行符合性测试。 ( )

123、国家对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期限性,因此,其权利是否仍在保护期内,便是律师必须审查的内容。 ( )

124、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的上市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 )

125、拟发行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其下属单位、其他关联企业提供担保,或将以拟发行上市公司名义的借款转借给股东单位使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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