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发行人,由于在境内外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不同,导致净资产或净利润存在差异的,发行人应披露财务报表差异调节表,并注明境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 )
142、辅导机构至少应有2名固定人员参与辅导工作小组。( )
143、按照国际通常的做法,我国企业发行股票,首先应当按照中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 )
144、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应对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发表意见。( )
145、境内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具有从事银行相关业务资格的机构。( )
146、不允许金融类公司以外的上市公司将发行新股募集的资金投资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
147、在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定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收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以更改或延长。( )
148、监事会对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罢免其职务。( )
149、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大会负责。( )
150、拟配售股份数额应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总股本总额的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