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发起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无形资产可以不投入拟发行上市公司。( )
133.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如被审计单位拒绝接受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可拒绝发表意见。( )
134.审计报告应当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签字盖章。( )
135.法律意见书是对公司在发行准备阶段的律师工作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 )
136.盈利预测报告中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 )
137.上市公司增发必须披露盈利前景,应当审慎地作出盈利预测,并经过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审核,如存在影响盈利预测的不确定因素,应当就有关不确定因素提供分析与说明。( )
138.相对估值法反映的是市场供求决定的股票价格,绝对估值法体现的是内在价值决定价格,即通过对企业估值,而后计算每股价值,从而估算股票的价值。( )
139.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
140.公正就是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给每一位投资者提供认购股票的机会。( )
141.T一1日16:O0为网下申购资金入账的截止时点。( )
142.“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方式分为申购、冻结、验资、余款即退四个阶段。( )
143.信息披露的方式主要包括: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两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
144.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经审计财务报告期间的各项财务指标。其中,资产负债率以合并财务报告的财务数据为基础计算,其余指标视具体情况以母公司财务报告数据为基础计算。( )
145.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不可对其产品、服务或者业务进行发展趋势预测。( )
146.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应当补充披露基于盈利预测的发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发行当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扣除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预测数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
147.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简要情况,对核心技术人员,还应披露其主要成果及获得的奖项。( )
148.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149.《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日只能是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 )
150.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不得公开发行股票。( )
151.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
152.中国证监会自受理申请文件到作出决定的期限为3个月,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
153.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通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也可以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发行价格。( )
154.配股一般采取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配股价格的确定是在一定的价格区间内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区间通常以股权登记日前20个或30个交易日该股二级市场价格的平均值为上限,下限为上限的一定折扣。( )
155.可转换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价格的确定应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幅度。( )
156.认股权证的行权价格应不高于公告募集说明书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和前l个交易日的均价。( )
157.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结束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 )
158.储蓄国债是指财政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通过商业银行面向个人投资者销售、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可流通的人民币债券。( )
159.储蓄国债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通过投资者在试点商业银行开设的人民币结算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
160.储蓄国债不可流通转让,但可以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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