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课后习题第八章
三、判断题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2、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
5、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一样,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不必贯穿始终。( )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5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
7、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8、新股发行,发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 请访问考试大网站//www.examda.com/
9、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控股股东不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10、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11、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
12、网下配售比例只能保留小数点后3位,网上配售比例不受限制,由此形成的余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
13、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
1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董事会表决。( )
15、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1、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
2、保荐人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l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4、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应当经国务院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
5、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一样,在上市公司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不必贯穿始终。( )
6、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如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5名股东的,则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
7、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8、新股发行,发行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 请访问考试大网站//www.examda.com/
9、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控股股东不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10、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发行申请文件,初次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之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书面文件份数补报申请文件。( )
11、发行公司及其主承销商须在刊登招股意向书摘要的当日,将招股意向书全文及相关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并对其内容负责。( )
12、网下配售比例只能保留小数点后3位,网上配售比例不受限制,由此形成的余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
13、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董事会作出决议。( )
1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决议1年有效;决议失效后仍决定继续实施发行新股的,须重新提请董事会表决。( )
15、控股股东不履行认配股份的承诺,或者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配售数量90%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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