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同步测试习题
导读: 证券发行与承销第六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同步测试习题,包括参考答案及解析,同时提供第六章在线估分供考生练习!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2.C
[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3.B
[解析]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4.B
[解析]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5.C
[解析]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6.A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7.B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8.D
[解析]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9.B
[解析]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10.B
[解析]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1)预计募集资金数额;(2)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3)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2.ABC
[解析]略
3.ABCD
[解析]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4.ABC
[解析]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栽有的内容有:(1)发行股票类型;(2)发行股数;(3)每股发行价格;(4)预计发行日期;(5)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6)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8)保荐人、主承销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5.AB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股票种类;(2)每股面值;(3)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4)每股发行价;(5)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6)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如有);(7)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9)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10)承销方式;(11)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12)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用等)。
6.ABCD
[解析]四个选项所述都属于应当披露的风险因素,此外还有很多风险因素,如资产周转能力差导致的流动风险、现金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短等均应当披露。
7.ABD
[解析]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的情况主要包括:(1)设立方式;(2)发起人;(3)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4)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5)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6)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7)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8)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8.A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1)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前10名股东;(3)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4)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5)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6)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B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10.ABCD
[解析]信息披露应坚持:(1)真实性原则;(2)准确性原则;(3)完整性原则;(4)及时性原则。
三、判断题
1.A
[解析]略
2.A
[解析]略
3.B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4.A
[解析]略
5.A
[解析]略
6.B
[解析]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7.A
[解析]略
8.A
[解析]略
9.B
[解析]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前10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10.A
[解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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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D
[解析]总资产规模为10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2.C
[解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3.B
[解析]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4.B
[解析]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5.C
[解析]招股说明书中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
6.A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7.B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交易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对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
8.D
[解析]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9.B
[解析]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10.B
[解析]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后10日内,将正式印刷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及其在发行人注册地的派出机构。
二、多项选择题
1.A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1)预计募集资金数额;(2)按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顺序,列表披露预计募集资金投入的时间进度及项目履行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3)若所筹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求的,应说明缺口部分的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2.ABC
[解析]略
3.ABCD
[解析]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第1号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披露。
4.ABC
[解析]招股说明书全文文本扉页应栽有的内容有:(1)发行股票类型;(2)发行股数;(3)每股发行价格;(4)预计发行日期;(5)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6)发行后总股本,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还应披露在境内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和在境外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8)保荐人、主承销商;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5.AB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股票种类;(2)每股面值;(3)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4)每股发行价;(5)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盈率;(6)预测净利润及发行后每股盈利(如有);(7)发行前和发行后每股净资产;(8)标明计量基础和口径的市净率;(9)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10)承销方式;(11)预计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12)发行费用概算(包括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评估费用、律师费用、发行手续费用、审核费用等)。
6.ABCD
[解析]四个选项所述都属于应当披露的风险因素,此外还有很多风险因素,如资产周转能力差导致的流动风险、现金状况不佳或债务结构不合理导致的偿债风险、技术尚未产业化、技术缺乏有效保护或保护期短等均应当披露。
7.ABD
[解析]发行人应详细披露改制重组的情况主要包括:(1)设立方式;(2)发起人;(3)在改制设立发行人之前,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4)发行人成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5)在发行人成立之后,主要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6)改制前原企业的业务流程、改制后发行人的业务流程,以及原企业和发行人业务流程间的联系;(7)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8)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发行人应详细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的分开情况,说明是否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及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8.A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的股本情况主要包括:(1)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以及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2)前10名股东;(3)前10名自然人股东及其在发行人处担任的职务;(4)若有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的,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对股份设置的批复文件披露股东名称、持股数量、持股比例。涉及国有股的,应在国家股股东之后标注“SS”(State-own Shareholder),在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后标注“SLS”(State-own Legal-person Shareholder),并披露前述标识的依据及标识的含义;(5)股东中的战略投资者持股及其简况;(6)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股东的各自持股比例;(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BCD
[解析]发行人应披露其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或服务)及设立以来的变化情况。
10.ABCD
[解析]信息披露应坚持:(1)真实性原则;(2)准确性原则;(3)完整性原则;(4)及时性原则。
三、判断题
1.A
[解析]略
2.A
[解析]略
3.B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承诺持有期等情况。
4.A
[解析]略
5.A
[解析]略
6.B
[解析]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7.A
[解析]略
8.A
[解析]略
9.B
[解析]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前10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10.A
[解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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