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
在大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询价。( )
132、
召集人在会议表决日次1工作日将会议决议提交至发行人,发行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是否接受持有人会议通过的决议。( )
133、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债券持有人对交换股票或者不交换股票有选择权。( )
134、
上市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前,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出具的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O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 )
135、
保荐期限从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司申请文件到核准为尽职推荐阶段,其后为持续督导阶段。 ( )
136、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可申请一份证书。 ( )
137、
发行人只需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可。( )
138、
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国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债券应组成承销团,承销商应为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具备债券承销资格的金融机构。 ( )
139、
累计投标询价完成后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 )
140、
发行人的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与可比上市公司存在较大差异的,只需对会计政策上的差异进行变更或分析,对会计估计的差异可以不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