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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2014年2月20日作者:【陆燕春】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
  【考试重点】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
  【知识点 1】监管:监管主体:中国证监会。 监管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或非现场进行检查。
  【知识点 2】核准制
  核准制: 证券的发行人不仅要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 符合 《公司法》 《证券法》中规定的条件,还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
  重要基础: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券专营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与行政审批制区别之特点:,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强了保荐机构的责任。第二,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第三,在发行审核上,发行审核将逐步转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发挥发审委的独立审核功能。第四,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主承销商向机构投资者进行询价,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知识点 3】保荐制度 2003 年 12 月。内容主要有:
  1.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管理制度:《保荐办法》提出“双保要求”,既有保荐机构保荐又有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
  2.保荐期限:尽职推荐阶段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间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

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会计年度

  备注:创业板上市,分别延长一年
  3.保荐责任:对发行人辅导和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发行人的独立性和 持续经营能力等作出必要的承诺。
  4.监管措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报考的注册登记管理。
  监管对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人:在 1 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 5 次以上,证监会暂停保荐机构的资格 3 个月,责令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 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的监管措施累计2 次以上,证监会可在 6 个月内不受理相关其具体负责的推荐。 保荐业务人和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推荐的项目应当撤回;整改、直至撤销保荐机构资格。
  有关具体的监管措施自读(P28-P30)。请掌握第三个:对保荐代表人撤销及市场禁入的规范。(这部分可以出一些多项选择
  【知识点4】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检查
  ●非现场检查: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证券公司上报的年度报告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 的统计分析(证券公司的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财务报表附注和与承销业务有关的自查内容)。
  ●现场检查: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和业务的检查(定期或不定期)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对辖区内的证券公司进行检查,证券承销业务的合规性、正常性和安全性是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
  1.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
  2.业务的检查。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机构、制度与人员的检查包括()。
  A.担任主承销商时,作为知情人对发行人公告前的内幕信息是否泄露
  B.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底稿的保存是否完备
  C.公司负责承销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及业务人员是否有相应的证券从业资格,或是否通过了从业资格考试
  D.公司是否建立了相应的制度和组织体系,以控制风险和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CD【解析】本题考查证监会现场检查一机构、制度与人员检查所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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