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
【考试要点】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知识点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006 年 5 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项)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如果发行人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l00%的。②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l00%的。③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近1期资产负债表。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A.正确B.错误
A【解析】本题考查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2.独立性: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其他(7项) 多选题
3.规范运行:(7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注意第五项: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④近l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募集资金运用: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0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6.环保核查。申请上市的企业应符合《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环保核查要求。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知识点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股份,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500万,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3)近1期末净资产≥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2.发行人持续盈利的要求不存在以下情况(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要求: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2)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4.其他条件: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知识点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
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
2.保荐人的内核:保荐机构应建立保荐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发行保荐书、尽职调查报告、内核小组工作记录、发行申请文件、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保荐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发行完成后的l5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承销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如已上市交易)及发行组织工作等内容。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l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l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是否与发行保荐书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知识点 4】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应当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章和承销商备案材料合规性披露要点(下文有具体说明),对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资格提出否决意见。如提出否决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主承销商,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收到完整的承销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销商备案材料得到认可。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1)备案材料是否完备 (2)承销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备 (3)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法》之规定) (4)承销费用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 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 0.5%—1.5%) (5)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 30%,不超过 3 亿元;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 60%) (6)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是否详细披露(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的前 5 位股东及持有 7%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 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7)承销团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 3 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 10 家以 上可设 2-3 家副主承销商 (8)承销商备案材料涉及的所有条款是否一致 (9)承销商备案材料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10)备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主承销商应及时进行更改,并补报备案。
3.承销说明书。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的时间限制时报送文件的( )个工作日内。
A.2 B.3 C.4 D.5 答案:B
【知识点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1)发审委的组成: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为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为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为保持各发审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l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长不超过3 届。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5个条件④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②发审委的职责
(3)发审委会议
一般要求: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特别程序。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5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 3 票为通过,未达 3 票为未通过;不得提议暂缓表决;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4)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A.6个月 B.10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答案:A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名,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
A.5,3 B.5,4 C.7,5 D.7,4 答案:C
【知识点 6】会后事项(9项)
1.会后事项的情景
2.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 (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 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3)拟发行公司近1 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 1 个工作日中午 12:00 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 15 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9)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 2 日刊登补充广告。
【知识点 7】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考试要点】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知识点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2006 年 5 月发布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主体资格:(6项)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发行人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如果发行人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发行人应根据影响情况按照以下要求执行:①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l00%的。②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50%,但不超过l00%的。③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20%的,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近1期资产负债表。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A.正确B.错误
A【解析】本题考查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2.独立性:完整业务体系、独立经营能力;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其他(7项) 多选题
3.规范运行:(7项)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2)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注意第五项: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①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②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③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4.财务与会计:(5)发行人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发行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或者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④近l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近1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5.募集资金运用:证券公司在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IPO)并上市申请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材料,申请出具监管意见书。监管意见书是证券公司申请IP0上市的必备文件之一。
6.环保核查。申请上市的企业应符合《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和《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的环保核查要求。需核查企业的范围暂定为:申请环保核查公司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下辖的从事环发[2003]101号文件所列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利用募集资金从事重污染行业的生产经营企业。
【知识点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股份,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净利润≥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500万,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30%(3)近1期末净资产≥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3000万元
2.发行人持续盈利的要求不存在以下情况(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将发生重大变化(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对董事、监事和高管的要求:不存在下列情形(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2)近3年内受到证监会处罚或近1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
4.其他条件:具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3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知识点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
中国证监会分别于2006年5月、2008年12月实施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
2.保荐人的内核:保荐机构应建立保荐工作档案。工作档案至少应包括发行保荐书、尽职调查报告、内核小组工作记录、发行申请文件、对中国证监会审核反馈意见的回复。保荐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使投资银行部门与研究部门、经纪部门、自营部门在信息、人员、办公地点等方面相互隔离,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在发行完成后的l5个工作日内,保荐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承销总结报告至少应包括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表现(如已上市交易)及发行组织工作等内容。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l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l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就其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盈利预测实现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公开披露文件中所作出的承诺以及经营状况是否与发行保荐书相符等进行核查,出具回访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之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知识点 4】承销商备案材料
1.备案材料的要求: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赋予中国证券业协会部分职责的决定》的规定,主承销商应当于中国证监会受理其股票发行申请材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主承销商的内核小组应当根据《证券法》、中国证监会规章和承销商备案材料合规性披露要点(下文有具体说明),对备案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承销商备案材料包括承销说明书、承销商承销资格证书复印件、承销协议、承销团协议。中国证券业协会可对证券经营机构担任某只股票发行的承销商资格提出否决意见。如提出否决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将在收到承销商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函告主承销商,同时抄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自收到完整的承销备案材料的1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承销商备案材料得到认可。
2.备案材料合规性审核要点(1)备案材料是否完备 (2)承销说明书内容是否完备 (3)是否按规定组织承销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应由承销团承销”(《证券法》之规定) (4)承销费用收取是否符合标准。(包销佣金为包销总金额的 1.5%—3%;代销佣金为实际售出股票总金额的 0.5%—1.5%) (5)承销团各成员包销金额是否符合规定应详细披露。(单项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 的 30%,不超过 3 亿元;同时包销金额不得超过其净资本的 60%) (6)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是否详细披露(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的前 5 位股东及持有 7%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发行人与承销团各成员之 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7)承销团的副主承销商数量符合规定。承销金额在 3 亿元以上、承销团成员在 10 家以 上可设 2-3 家副主承销商 (8)承销商备案材料涉及的所有条款是否一致 (9)承销商备案材料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中国证券业协会 (10)备案材料的有关内容发生变化时,主承销商应及时进行更改,并补报备案。
3.承销说明书。
4.承销协议与承销团协议
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承销商备案材料的时间限制时报送文件的( )个工作日内。
A.2 B.3 C.4 D.5 答案:B
【知识点 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1.在主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2.在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机构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 日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进行了修订)。按照该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设立主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创业板发审委”)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并购重组委”)。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以下统称“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
(1)发审委的组成: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为20名。创业板发审委委员为3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为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为30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为保持各发审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提升专业水准,主板发审委委员、创业板发审委委员和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l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长不超过3 届。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5个条件④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②发审委的职责
(3)发审委会议
一般要求:发审委通过召开发审委会议进行审核工作。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发审委委员不得弃权。发审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
普通程序: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将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和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公布。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为未通过。发审委委员发现存在尚待调查核实并影响明确判断的重大问题,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前以书面方式提议暂缓表决。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能暂缓表决一次。
特别程序。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5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 3 票为通过,未达 3 票为未通过;不得提议暂缓表决;证监会不公布发审委会议审核的发行人名单、会议时间、发行人承诺函、参会发审委委员名单和表决结果
(4)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中国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发审委会议审核意见与表决结果有明显差异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所有参会发审委委员分别作出解释和说明。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
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做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 )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A.6个月 B.10个月 C.12个月 D.18个月 答案:A
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时,每次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 )名,同意票数达到( )票为通过。
A.5,3 B.5,4 C.7,5 D.7,4 答案:C
【知识点 6】会后事项(9项)
1.会后事项的情景
2.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 (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人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 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3)拟发行公司近1 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 1 个工作日中午 12:00 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 15 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9)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 2 日刊登补充广告。
【知识点 7】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
1.更换保荐人(主承销商)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相关推荐
- 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 2014-04-11
- 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章程 2014-04-10
- 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14-04-10
- 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 2014-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