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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2014年2月20日作者:【陆燕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
  【考试要求】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制度。
  【考试重点】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制度。
  【知识点1股票的估值方法。股票发行采取溢价发行的,其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承销的证券公司协商确定。对拟发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价的基础。有两大类:一类是相对估值法;另一类是估值法。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1.相对估值法亦称可比公司法
  (1) 相对估值法:常用的比率指标是市盈率和市净率。
  主承销商审查可比较的发行公司的初次定价和它们的二级市场表现→根据发行公司的特质进行价格调整,为新股发行进行估价
  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4000万股,缴款结束日为9月30日,当年预计税后净利润为6400万元,公司新股发行前的总股本为12000万股,用全面摊薄法计算的每股净利润为( )元。
  A 0.50    B 0.49   C 0.40     D 0.30  【答案】C
  【析】(全面摊薄法的)每股净利润=全年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6400/(12000+4000)=0.4
  (加权平均法)每股净利润=6400/[12000+4000*(12-9)/12]=0.49
  (2)比率指标:
  ①市盈率法:市盈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收益;
  ②市净率法:市净率=股票市场价格/每股净资产
  2.估值法
  (1)贴现法,主要包括贴现现金流量法(DCF)、现金分红折现法(DDM)。
  (2)步骤:定价之前的路演推介,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主承销商为了合理地确定股票价值而与专业机构投资者进行的直接沟通
  【知识点 2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基本要求
  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应在询价之前10日将投资价值研究报告于证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或在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  【答案】错
  【知识点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一)询价对象: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
  1.询价对象应符合的条件:(1)依法设立,12个月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处罚;(2)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3)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独立从事证券投资所必需的机构和人员;(4)具有健全的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并能够有效执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5)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被中国证券业协会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满12个月
  (2)额外规定:除了符合基本规定之外的规定,额外规定 ①证券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证券自营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②信托投资公司经相关监管部门重新登记已满两年,注册资本不低于 4 亿元,近 12 个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③财务公司成立两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 3 亿元,近 12 各月有活跃的证券市场投资记录
  (3)询价对象应在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条件及是否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
  (4)询价对象有下列情形,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其从询价对象名单中去除:不再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2 个月内因违反相关监管要求被监管谈话 3 次以上;未按时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二)询价与定价: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 20 家 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 50 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主承销商的证券自营账户不得参与本次发行股票的询价、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c)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
  A.10 B.20 C.50 D.100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发行价格区间和发行价格确定后,应当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干扰询价对象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披露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资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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