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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2014年2月20日作者:【陆燕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
  【考试重点】掌握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概念及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以及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等方式
  【知识点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的有关精神和规定,公开本次股票的认购办法、认购地点、认购时间等,利用公共传播媒介进行宣传;高效原则 ;经济原则。
  【知识点 2向战略投资者配售
  1.条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要点: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12 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知识点 3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发行同步进行)
  1.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股票,并应当与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本次发行的股票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发行完成后无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数量不得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25%。
  向参与网下配售的询价对象配售的,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总量的( b )。
  A.10% B.20% C.30%D.40%
  2.询价对象应当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对象分别指定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专门用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指定账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备案。股票配售对象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单一指定证券账户的累计申购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向询价对象配售的股票总量。主承销商应当对询价对象和股票配售对象的登记备案情况进行核查。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对象不得配售股票:未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或者股票配售对象的名称、账户资料与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的不一致;未在规定时间内报价或者足额划拨申购资金;有证据表明在询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形。
  3.下面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介绍电子化网下发行的程序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电子化业务是指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以下简称“申购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平台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累计投标询价、资金代收付及股份初始登记。
  (2)基本规定: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电子化发行业务的询价对象及主承销商,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获得申购平台证书,同时具有询价对象和主承销商双重身份的机构应分别申请。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代码。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在获得股票代码后刊登招股意向书、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
  主承销商应按规定向登记结算平台发送网下配售结果数据,并保证发送的网下配售结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登记结算平台据此办理网下发行股份初始登记。【注释】深交所与上交所在网下发行电子化程序基本相同。
  初步询价时每一个询价对象原则上只能提交一次报价;累计投标询价时则可以多次申报或撤销申报。  【答案】错。
  【知识点 4向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配售:网上发行时发行价格尚未确定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当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退还给投资者。
  上网资金申购的基本规定: (1)申购时间。(2)申购单位及上限。申购单位为 1000 股,申购的数量不少于 1000 股,超过 1000 股的 必须是 1000 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 9999.9 万股。 每一个证券账户只能申购 1 次(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除外),重复申购和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与沪市之不同需要注意,深市的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不少于 500 ,每个证券账户职能申购一次)。 (3)申购配号。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联网的证券营业部指定的资金账户。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 一经申报, 不得撤单。 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 1 个号, 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4)资金交收及透支申购的处理。
  【知识点 5股票发行中的其他发行方式
  1.“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即退 方式
  2.“全额预缴款、比例配售、余款转存”方式
  3.“与储蓄存款挂钩”方式
  4.上网竞价方式:当有效申购量等于或小于发行量时,发行底价就是终的发行价格;当有效申购量大于发行量时, 主承销商可以采用比例配售或者抽签的方式, 确定每个有效申购实际应配售的新股数量
  5.市值配售方式:2000 年 12 月 13 日,证监会《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新 股发行中试行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办法。
  【知识点 6超额配售选择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4 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1.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种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 15%的股份,即主承销商按不超过包销数额 115%的股份向投资者发售。超额配售选择权这种发行方式只是对其他发行方式的一种补充, 既可以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在本次包销部分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0日内,主承销商有权根据市场情况,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要求发行人增发股票,分配给对此超额发售部分提出认购申请的投资者。
  2.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发行人计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为本次发行的一部分。
  3.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主承销商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一次或分次进行。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累计行使数额达到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限额时,主承销商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将超额配售选择权账户上的所有股份配售给接受延期交付安排的投资者。主承销商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银行,将应付给发行人的资金(如有)支付给发行人。
  4.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披露: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完成后的3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披露以下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如未行使,应当说明原因;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与价格;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总量;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
  主承销商应当保留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完整记录。全部发行工作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 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行使情况及其内部监察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和证交所备案。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获此授权的主承销商按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的股份。
  A 不少于包销金额15%     B 不超过包销金额15%
  C 不少于包销金额25%     D 不超过包销金额25%  【答案】B。
  【知识点 7回拨机制 :在同一次发行中采取两种发行方式时,为了保证发行成功和公平对待不同类型的投资 者,先人为设定不同发行方式下的发行数量,然后根据认购结果,按照预先公布的规则在两 者之间适当调整发行数量。
  【知识点8中止发行机制: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
  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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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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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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