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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

2014年3月24日作者:【陆燕春】

  【知识点2】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的特殊规定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7月20日发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第28号准则”),所有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即发行人),均应按第28号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作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一)创业板投资风险提示 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

  (二)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的主要差异

  1.招股说明书封面:增加要求披露招股说明书封面,应明确提示创业板投资风险。

  2.概览:增加要求发行人应列示核心竞争优势的具体表现。

  3.风险因素:要求增加对创业板上市公司在经营业绩、内部管理、控制(权)、行业等相对特殊的风险。

  4.业务与技术:增加披露发行人业务的独特性、创新性以及持续创新机制。

  5.未来发展与规划:增加要求发行人审慎分析说明未来发展及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

  6.附件:增加的附件主要包括发行人成长性专项意见。

  其他方面的信息披露与主板对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要求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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