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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2014年3月24日作者:【陆燕春】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考试要求】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

  【知识点】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中国银行问市场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2009]第15号),经2009年10月23日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9年11月9日发布施行。

  上述指引所称中小非金融企业,是指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界定为中小企业的非金融企业;所称集合票据,则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问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集合票据是指( A )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A.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 B.2个(含)以上、20个(含)以下

  C.5个(含)以上、l0个(含)以下 D.5个(含)以上、20个(含)以下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一次注册、一次发行。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 B )。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

  A.30%,2亿元 B.40%,2亿元 C.30%,10亿元 D,40%,10亿元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发行文件中应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任一企业在集合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均须经有权机构决议通过,并应提前披露。

  中小非金融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制定偿债保障措施,并在发行文件中进行披露,包括信用增进措施、资金偿付安排以及其他偿债保障措施。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披露集合票据债项评级、各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以及专业信用增进机构(若有)主体信用评级。企业应在集合票据发行文件中约定投资者保护机制,包括应对任一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主体信用评级下降或财务状况恶化、集合票据债项评级下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的有效措施。在注册有效期内,对于已注册但尚未发行的集合票据,债项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集合票据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企业发行集合票据应由符合条件的承销机构承销。集合票据投资者可就特定投资需求向主承销商进行逆向询价,主承销商可与企业协商发行符合特定需求的集合票据。

  集合票据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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