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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2014年4月10日作者:【陆燕春】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

  【考试要求】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境内上市公司有控制权的所属企业到境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规定:2004-07-21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知识点1】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条件:近3年连续盈利;近3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和资产不得作为对所属企业的出资申请境外上市;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利润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利润的50%;近1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所属企业的净资产不得超过上市公司合并报表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与所属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且资产、财务独立,经理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董事、高管及其关联人员持有所属企业的股份,不得超过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前总股本的10%;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上市公司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知识点2】上市公司所属企业申请境外上市需要表决的事项

  【知识点3】财务顾问的职责:财务顾问应当参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出具相关财务顾问报告,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维持独立上市地位。

  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财务顾问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上市总结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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