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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方案:上市公司收购

2014年4月10日作者:【陆燕春】

  4.要约收购价格确定的原则:对同一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价格。

  5.收购支付方式

  (1)现金支付:应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2)证券支付。

  6.收购要约:有效期①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除外;②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③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发出公告后至收购要约期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约定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④收购要约期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并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迟不得晚于初始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D )日,并不得超过 ( ) 日。

   A20,50 B3050 C20,60 D3060

  7.关于预受的有关规定: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对于出现竞争要约的情况,其可撤回全部或部分预受的股份,但应办理相关的手续。

  8.股份转让结算和过户登记: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过户登记手续。

  9.收购情况的报告: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向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

  【知识点4】协议收购规则

  1.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部分要约;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向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有关豁免规定情形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对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按照协议收购的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2.收购报告书

  (1)收购报告书的编制与提交: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按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在收到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30%以下。

  收购报告书披露后权益发生变动后的信息披露: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须再次公告的,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和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披露。

  3.应向证监会提交的文件

  4.管理层收购:拟进行管理层收购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 ≥1/2;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有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

  6.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尽的职责。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立即作出公告,并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知识点5】间接收购规则

  1.通过间接收购取得上市公司不同比例股份的处理 (1)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按照上市公司收购权益披露的有关规定办理。 (2)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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