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
13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应说明盈利预测所依据的各种假设是正确的。( )
133、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团,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先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然后才可作为发起人。( )
134、参加公司推介活动的人员在推介活动前,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表示承诺其发布的信息不存在虚假。( )
135、主承销商不得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
136、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发行人资产负债率应不得高于70%。( )
137、超额配售选择权既可用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也可用于首次公开发行。( )
138、首次公募股票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的,应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协议。( )
139、回售条款应当以可转换债券持有人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作出约定,在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可以行使回售权的年份内,可转换债券持有人每年可以行使一次回售权。( )
140、资产支持证券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受托机构以信托财产为限向投资机构承担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