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真题答案及解析
一、单选题
1.【答案】D
【解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依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1%。。单个投资者只能使用一个合格账户申购新股。
2.【答案】D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股票的定价不仅包括估值及撰写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还包括发行期间的具体沟通、协商、询价、投标等一系列定价活动。
3.【答案】B
【解析】每股收益通常指每股净利润,在全面摊薄法的情况下,每股净利润为用全年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即每股收益=全年净利润/发行后总股本=全年净利润/(发行前总股本数+本次公开发行股本数)=6400/(4000+12000)=0.40(元)。
4.【答案】C
【解析】主承销商可以在刊登招股意向书后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可以利用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答案】A
【解析】询价对象应当在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对上年度参与询价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就其是否继续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是否遵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对询价对象的监管要求进行说明。总结报告应当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6.【答案】B
【解析】股票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采取各种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行成本,符合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
7.【答案】D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
8.【答案】C
【解析】战略投资者不得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并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
日起计算。
9.【答案】B
【解析】在申购单位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1证券账户申购数量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每1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
10.【答案】A
【解析】首次公开发行公司在发行前,必须通过因特网以网上直播(至少包括图像直播和文字直播)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公司推介。直播内容应以电子方式报备中国证监会和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11.【答案】D
【解析】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12.【答案】B
【解析】进行公开发行证券的,主承销商应当在证券上市后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备承销总结报告,总结说明发行期间的基本情况及证券上市后的表现,并提供相关文件。
13.【答案】B
【解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发行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H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上述承诺。
14.【答案】D
【解析】上市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人,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
15.【答案】C
【解析】证监会规定,保荐机构必须在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并作为保荐机构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6.【答案】A
【解析】A项,保荐机构应当督导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上市规则并履行向证券交易所作出的承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保证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因此选A
17.【答案】B
【解析】根据《关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实行公开致歉并试行弹性保荐制度的通知》和相关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试行弹性保荐制度。
18.【答案】C
【解析】如果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深圳证券交易所除要求保荐代表人(如有)参加致歉活动外,鼓励上市公司及时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①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监会公开批评或者交易所公开谴责的;②最近2年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③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另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鼓励上市公司重新聘请保荐机构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的期间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19.【答案】C
【解析】C项应为,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C项不符合相关说法,因此是错误的。
20.【答案】D
【解析】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从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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