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股人最近12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
3.上市公司配股时,其控股股东应当在配股说明书刊登之前公开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4.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20。( )
5.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 )
6.中小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后,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
7.发行人和保荐人报送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申请文件,所需签名处均需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和签名章代替。( )
8.拟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在发审会后至招股说明书刊登日前发生重大事项的,一律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
9.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将有关说明提交证监会,并应于提交当日立即刊登补充公告。( )
10.根据规定,中国证监会自受理证券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到做出决定的期限应为6个月。( )
11.上市公司增发不可以采用对网上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和对网下向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方式。( )
12.配股采用证券法规规定的代销方式发行。( )
13.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申请的不予核准决定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于以公告。( )
14.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大部分与首次公开发行时编制招股说明书的要求一致,更加强调了上市公司历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
15.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的招股说明书中,发行人应披露最近3年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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