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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第五节证券经纪业务的监管和法律责任(第1批:20题)

2013年11月14日来源:233网校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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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页:第11题-第20题
判断对错题
11、证券业从业人员和证券业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国债和基金。(  )

12、 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4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  )

13、 证券公司在证券承销过程中不得进行自营买卖。(  )

14、证券业从业人员、证券业管理人员和国家规定禁止买卖股票的其他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经批准发行的国债和基金等。(  )

15、 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至少每5年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  )

16、 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客户开立账户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17、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自每月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月度报告。(  )

18、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4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

19、证券业从业人员和证券业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买卖股票、国债和基金。(  )

20、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向证券监管机构报送年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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