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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第二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11批:10题)

2013年12月17日来源:233网校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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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发行人报送发行新股申请文件,初次报送(  )份。
A. 一
B. 二
C. 三
D. 五
2、下列事项,(  )属于申请文件核对表基础资料部分内容。
A.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B. 发行人的独立性
C. 主承销商重点关注事项
D.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普通程序的发审委会议每次参加的发审委委员为(  )名。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5票为通过。
A. 7
B. 8
C. 9
D. 10
判断题
4、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公司作出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

5、 依据发审委的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  )

6、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 (  )

7、上市公司自提出发行申请至新股发行前,公司的董事长、1/2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发行人应当及时通知主承销商,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情形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同时对发行申请文件予以修改。

8、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备案材料的合规性审核在中国证监会初审阶段完成。

9、中国证监会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收取新股发行审核费人民币20万元。

10、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文件后,对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初审,并在30日内将初审意见函告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主承销商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补充完善的申请文件报至中国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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