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①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③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同一证券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50%以上的④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
A、①②
B、①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